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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昭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北陀老镇乐群村其家中通过网上投注“****”参与赌钱,2018年11月5至6日,“****”网站代理邱某某发展徐某某为二级代理,并为徐某某开了一个代理账号,随后徐某某发展会员参与网络赌博,其就从中获取网络赌博的分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邱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物证:扣押的手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退出的赃款17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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