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未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602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村私房。2018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7日、9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4日补查重报。
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3日20时50分左右,在景德镇珠山区通站路格林东方酒店旁边马路上,蒋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找被害人邓某某催要欠款,邓某某无力偿还,二人发生争执。随后,蒋某某纠集刘某某、邵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江某某(以上五人均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陈某某(未到案)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邓某某进行殴打。
被害人邓某某被殴打致后枕部头皮擦伤出血、左侧前胸季肋部压痛明显、上唇青紫肿胀明显并淤血、左手第五掌骨头骨折,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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