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6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靖西市**乡**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7时许,徐某某在靖西市新甲乡新圩街三叉路口遇见前妻潘某某及现任丈夫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L****8的奇瑞小轿车经过,便上前将车辆拦下,欲向潘某某索要其大女儿徐某乙的抚养费,后因潘某某不予理睬而心生愤怒,随即对潘某某及何某某谩骂并对奇瑞小轿车进行打砸,至该车多处被损坏。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在认定基准日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290元。经查,涉案车辆原为潘某某及徐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于潘某某名下,潘某某于2017年11月15日过户至何某某名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欲向潘某某索要大女儿徐某乙的抚养费,因潘某某不予理睬而心生愤怒后对车辆进行打砸,其主观上是为泄愤而不是追求精神刺激,客观上对车辆进行打砸,侵犯的是个人财产所有权,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徐某某为发泄私愤,故意损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为3290元,没有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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