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5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现住**。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4时许,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祝阳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辅警赵某某、冯某某在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处理徐某某与曹某某纠纷时,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拒不听从民警指挥,强行登上警车,在王某某阻止其登上警车过程中,辱骂、威胁民警,并将王某某警服肩章撕坏,在被民警制服过程和带离过程中,仍然辱骂、威胁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向民警进行了道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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