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6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1月3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得知天台县某某镇政府在天台县某某产业集聚区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留观点,认为该点设置在其村附近会对自己及村民造成感染风险,于是在某某镇某某村内通过言语煽动组织村民前往阻扰建设施工。另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在现场煽动村民一起搬石头堵路妨碍物资运输及施工车辆通行,致使留观点施工建设受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主动到三合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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