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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车排子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团***服务中心农机监理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镇***团**里***号,现住新疆奎屯市镇***团**里**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0月1日被车排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车排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27团居民徐某某、门某某等人在***团喝酒后,门某某驾驶徐某某所有的银灰色SUV汽车回***团。9月30日23时许,门某某驾车行驶到青北公路***团***附近时,被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徐某某搭乘出租车到达现场。

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对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门某某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时,徐某某言语阻止门某某对呼气时酒精检测器进行吹气,干扰民警对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将门某某带至***团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时,徐某某进入警车纠缠民警,并拉扯门某某,阻挠民警带门某某去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民警令徐某某在警车旁等待时,徐某某感到不满,遂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民警吕某某规劝徐某某停止辱骂行为,徐某某面对民警吕某某并用右手指着民警吕某某的面部进行威胁,并称:“我搞死你”。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依法将违章车辆拖走的过程中,徐某某在现场走动,不服从正在依法执行勤务的民警指挥,徐某某以无车回家为由提出让正在执行勤务工作的车排子垦区公安局民警送其回家,正在执行勤务工作的民警告知其要继续依法开展勤务工作,拒绝了徐某某的要求,徐某某用其胸口将正在执行勤务工作的辅警张某某撞倒。

2020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车排子垦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录像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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