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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7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2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在本市海淀区**村委会对面菜鸟驿站闹事,经他人报警,苏家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送至其家门口,等待找门钥匙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多次欲挣脱两名辅警,并抓伤民警孟某某。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民警孟某某已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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