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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2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号,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6时许,原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长甸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铁东区**小区内有居民抢投票箱。民警张某某、回某某、孙某某到鞍山市铁东区**小区执行出警任务。张某某向小区业主询问时,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向张某某询问督查电话的同时近距离对张某某进行拍摄。张某某言语制止未果,夺下徐某某手机。徐某某预夺回手机,与民警撕打,并在民警对其使用手铐械具时,将手铐抢走,后被民警追回。

本院认为,徐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手机在本文书生效后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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