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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号,住安福县********附近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安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安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 年11 月8 日徐某某伙同马某某(陈某某的妻子)等人购买安福县平二小(现中医院旁边)后面邓某某老房子用于拆旧建新开发商品房,后不久股东之一的马某某要将30% 的股份退出并以20 万元价格卖掉。徐某某随即找到欧阳某某来购买陈某某股份,商谈结束后徐某某叫一位自称“老伍”的人冒充“陈某某”与欧阳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在商谈过程中徐某某并未告知欧阳某某与她签订转让协议的人不是真正的陈某某本人,欧阳某某信以为真支付了24.3 万元(拿了8 万元现金以及16.3万元转账),在转账过程中欧阳某某发现钱转入至徐某某银行卡后要求退回,徐某某以在转让协议上签其本人名字作为证明人为由告知欧阳某某放心。第二天徐某某找到马某某其股份被李某某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但并未告知马某某股份是欧阳某某购买,马某某收款后出具一张买卖收条给李某某,马某某在写收条前过问李某某是否其本人购买,李某某回答是,而民警在对李某某调查过程中,李某某自称是徐某某本人购买,徐某某要他去做个证。至此徐某某在买卖马某某股份过程中先后找来“老伍”和李某某冒充他人签订协议的事实存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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