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合同诈骗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0年2月13日出,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凌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月30日,徐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将其个人坐落在辽宁省凌源市**路**段**小区临街第**幢**号门市房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马某某,但在2015年12月10日,徐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在明知已经将该房转让给马某某的前提下还与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卖给杨某某,骗取购房款110万元,后徐某某、张某某二人藏匿。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凌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