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粤BS0****号牌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翠岗西人行天桥路段时,被宝安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徐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2.62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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