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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罪)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涞源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9时13分许,涞源县公安局民警周建国带领李刚等五人在涞源县西环路与中心路交叉口处执行测酒任务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驶来,经现场对驾驶人徐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15mg/100ml,后对其进行血液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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