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黑M****2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海伦市第七中学北三路口附近时,被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查获。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徐某某前科查询的证明材料等;证人李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形,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根据《关于醉驾案件拟作相对不起诉人应履行志愿服务的工作意见(试行)》徐某某自愿提供10个工作日的志愿服务。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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