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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四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某某,住明某某永兴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18时05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黑M****8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明某某永兴镇东升村杨罗锅屯,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6.583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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