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住静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19时许,徐某某在“清华园”楼下一饭馆用餐时饮用自带白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L****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静宁县红星公社饭店门前路段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12月03日,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检验,出具甘科诚【2019】法毒鉴字第03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有危险驾驶罪,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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