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7********,汉族,高中文化,打零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侯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9时55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D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洛家路古渡花园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5.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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