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49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路**村**幢**单元**室。2014年4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4时09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浙H6****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柯某某九华北大道龚家菜市场附近路段时,把车停靠在路边并在车上睡觉。4时17分许,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案发后,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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