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武义县**镇**村**路**号。曾因盗窃罪于1996年10月11日被金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浙GF7****号牌小型面包车沿武义县东升路由西往东行驶。0时11分,当车行驶至武义县东升路百姓超市门口路段时,发生两车刮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他人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其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