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3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居**号。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W****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海市杜桥镇镇区小杜线“大世界”出发,准备驶往椒江区章安街道。18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车行驶至临海市杜桥镇大汾办事前旁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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