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13时44分许,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松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松林店中队前,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5.5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且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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