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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4时许,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J****的小型汽车由沛县风光地带小区行驶至沛县侨城大酒店处时,被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血,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保险、车辆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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