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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4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住新疆沙湾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03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新F*****号绿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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