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 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76********,高中文化,张家港市**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EG****小型轿车,经张家港市杨舍镇金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塘市小学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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