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廉江市**镇**街**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9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廉江市安铺镇朗晴酒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0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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