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D*****的微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均禾大道进金润北街东6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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