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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村**巷**号,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鲁******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济南市莱芜区顺河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顺河北街水文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徐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3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9±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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