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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8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庄**村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路交叉口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3.9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证件齐全、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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