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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现住址:宕昌县贾河乡*村*社。无前科。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0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 (有C1驾驶证)驾驶甘K*****号三菱牌小型客车在途经宕昌县小电厂向下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其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低,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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