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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现住灵璧县**镇**村**组**号,中共党员,宿州**电力工程维修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从**中学门口行驶至**中学对面小区,在小区内停车被举报,朝阳派出所出警将徐某某传唤至朝阳派出所。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带至朝阳卫生院抽血取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2.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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