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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47号

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2********,汉族,宣城**绿化有限公司法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皖******号“荣威”牌小型轿车从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九联村出发,当车行至宣九线0公里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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