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住兰州市西固区**镇**公司厂区内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金芙蓉,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兰州市西固区**小区其叔叔家独自吃饭饮酒,其间共喝了2瓶左右的雪花牌啤酒。9月9日0时许,徐某某驾驶甘A*****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怡安小区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固大队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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