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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武都区两水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3时许,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由两水镇黄栌坝村驶往两水镇前村,行驶至两水派出所门口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检查,涉嫌酒后驾驶车辆,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结果为93mg/100ml.经提取其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1.3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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