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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86********,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其老婆蒲某某、朋友秦某某等人在重庆市黔江区城西一路的“刘波家常菜”餐馆吃饭,期间徐某某饮用2瓶山城国宾啤酒。饭后几人又到黔江区城东街道南海城“爱乐迪”酒吧唱歌,期间徐某某又饮用2瓶啤酒。酒吧出来后徐某某老婆蒲某某开车载着徐某某回到**小区,两人回家后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便驾驶车牌号为渝A05***小型轿车从**街道**小区停车库出发,行经磐石红绿灯、舟白隧道、雄鹰大道、新华大道、官坝红绿灯、杨柳街左转到达佳慧,因发现未带手机,又继续驾车从佳慧出发经杨柳街、舟兴路准备往舟白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后街老公安局外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随后民警便将徐某某带至交巡警一大队办公室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黔江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并当场封存备检。

2020年6月1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85.1mg/100ml。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证人秦某某、蒲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附: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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