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18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3********,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渝A8****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路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方向行驶,行驶至江津区九江大道东风小康一号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3日,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测试单、道路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