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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经济技术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经济技术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7********,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唐河县******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豫A7****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出发,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街交叉口东50米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9.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社保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3.血醇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徐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期间表现良好,依法认定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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