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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4********,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四川省宣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达州市达川区泰宁路附近的一家火锅店吃饭,吃饭饮酒后,驾驶川S*****小型轿车途径梨树坪、长田坝隧道、秦巴大道西段往麓岛国际方向行驶,2020年12月12日0时24分,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秦巴大道西段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徐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送检材(徐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2.9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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