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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57********,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7月1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比德文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到辽阳市白塔区宏伟路太子河西路丁字路口与吕某某驾驶辽K****9厢式货车由北向东左转发生碰撞,致徐某某受伤、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经辽阳襄平法医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15mg/100ml。经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为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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