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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码341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本市建邺区**服装店经营者,住本市浦口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A6****小型轿车,沿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水西门至罗廊巷路段时被民警查扣。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7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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