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镇**村**组**,现住清镇市**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7月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头桥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35分许,徐某某喝酒后驾驶贵A****C号小型汽车载着喝酒后的张某某沿清镇市红枫大街往盘化方向行驶,当行至盘化上午路口路段时,其驾驶的贵A****C号小型汽车撞到由蔡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之后徐某某下车与蔡某某协商赔偿未果双方发生口角和抓扯,接着徐某某将蔡某某拉上贵A****C号小型汽车再行协商赔偿事宜,随后张某某驾驶贵A****C号小型汽车载着徐某某和蔡某某驶离现场,在行驶的途中因协商赔偿未果,徐某某动手抓打了蔡某某几下,蔡某某在阳光市场下车后遂报警。后张某某打电话叫朋友张某甲到皇朝酒店门口来驾驶A5Q55C号小型汽车,并与徐某某一道随车去交警大队投案。2020年4月19日零时25分许,交警将徐某某带至清镇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4月21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5.6mg/100mL。2020年4月26日,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徐某某积极赔偿蔡某某的损失并表达歉意,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蔡某某对徐某某予以谅解。
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2020年9月18日,徐某某阅读并知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020年10月14日,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徐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徐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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