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0时25分许,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吉华路水径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徐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5.03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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