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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9****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东方北路正阳西路路口处时,与路口北侧中央隔离护栏前端水马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赔偿路产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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