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65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1********,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3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浙J8****号小型轿车自临海市杜桥镇牌门路“天上人间”KTV出发驶往解放街钟楼附近,途经前王路与杜西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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