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6********,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金湖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金湖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9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退回金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金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7月2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金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H2****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湖县黎城街道黎城路兰亭熙园小区东门路段,在停车一段时间后开车门时,与由北向南华某甲驾驶载着华某乙的二轮电动车相刮撞,致华某甲、华某乙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0.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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