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徐某某酒后持E型驾驶证驾驶牌照为苏DN****摩托车经过溧阳市平陵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