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1241982********,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村**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苏BG****小型轿车在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孔镇村附近路段行驶,后因与他人产生纠纷被民警调查时,被现场查获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5.5mg/100mL血。
2020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邰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