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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1********,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幢**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AS****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江东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西大街路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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