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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2221974********,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经开区**园**号**室,住江苏省无锡市经开区**园**号**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晚19时40分许,在位于本市滨湖区**园**号**室家中饮酒后, 驾驶牌号为苏B6****小型轿车搭载妻子王某某,从上述地点出发,后在本市滨湖区山水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鼋渚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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