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无,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住成都市温江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阳,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 ”KTV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的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武某某**街“**酒店”停车场出发,搭乘温某某,沿**路行驶至**路右转,沿**路行驶至**大厦,后调头沿**路往出城方向行驶,在武某某**路**号门前路段被民警临检挡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呼气检测,徐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后经武某某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样鉴定,徐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3.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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