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开化县**镇**。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2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化县华埠镇彩虹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华康路路口处时,被开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人体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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