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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5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华村新华金华路61号路段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黑色粤PK****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4.9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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